日劇 (1)

今天要來推薦 #恐怖情人片單,近期國片由百變演員劉冠廷主演《消失的情人節》、非常賣座國民男友邱澤《當男人戀愛時》,劇情中把妹的手段被某些觀眾認為不太適切。

這些手段不禁讓小編聯想到自己的驚悚片單:Netflix原創影集《安眠書店YOU》。第一季的劇情描述書店經理Joe遇到真命天女Beck

並用盡一切展現對對方的愛意,故事中Joe屢屢救了Beck一命,但他的愛從法律上的角度似乎越線了。整部既驚悚又唯美,不禁讓人惋惜。

先不論電影手法,現實生活中這樣的愛情是否為真愛?今天想從法律面來討論愛這件虛幻的事。

 

沒問過你的強吻、壁咚 是真浪漫嗎?

《消失的情人節》中男主角在沒經過對方的同意就擅自搬動觸摸女主角的身體,忽略個人身體自主權的行使。

當男人戀愛時》男主角則是跟蹤女主角住處、工作地點,並強吻、要求發生性行為等舉止,雖然故事的最後是美好結局,但是若搬到現實生活,應會讓人非常恐慌、心生懼怕。

目前國內針對「跟蹤騷擾」行為,有《社會秩序維護法》《刑法》《家暴法》《性騷擾防治法》等相關法律可以處理。但是頂多罰罰錢、家暴法保護對象可以申請保護令,且多屬事後處理。

今年四月發生的屏東女子被擄人殺害的案件,這些法條似乎有限:社維法對於「跟追」外的行為無法可罰、家暴法則是陌生人無法適用、性騷法需和「性或性別」相關。

回看20142017的台大宅王、陳姓學長事件,在事發之前早已有許多騷擾行為,被害者求助無門。你應該有發現重點在於“事前預防”而不能僅止於事後懲戒。

目前行政院會提出「跟蹤騷擾防制法」草案,希望擴大跟騷的行為樣態,並增加懲罰機制,望可以保障民眾人身安全、免於跟騷恐懼。

其中跟騷行為定義包含行為人出於對特定人的愛戀、喜好或怨恨,對該本人、親屬或生活關係密切者,反覆或持續跟蹤監視、盯哨、撥打無聲電話、要求約會、寄送物品、出示有害個人名譽訊息及濫用個資代購貨物等行為,

只要這些糾纏行為使人困擾、心生厭惡或恐懼,當事人都可以報警進行處理,行為人將面臨罰金及有期徒刑。至於這部法律是否有其?等它三讀通過後我們再來談。

 

講到家暴,推薦經典日劇《Last Friends》富士電視台2008年春季木十的日劇,綜合家暴、性別認同、未婚生子、亂倫、外遇等多元議題討論,

其中錦戶亮所飾演的家暴男慈愛臉孔魔鬼行徑深植人心,推薦給不諳世事的天真人類,有助於了解社會百態。

而該片片尾曲女歌手宇多田光在近期公開自己(跟他的泰迪熊)的多元性向,勇敢公開自己的性別認同。

 

追求者求愛的界線“可以”到哪裡?

    回到《安眠書店YOU》,一對情侶從相識到相愛看似浪漫故事,但事實是Joe遇到女主角後藉由社群平台肉搜Beck的興趣、工作地點、死黨名單,

製造一連串的巧遇,不得不說Joe處心積慮奪得美人心的毅力是值得勉勵,但手段上已逾越法律界線,萬萬母湯。

image

    Joe將對方的好姐妹、前男友拘禁並殺害,顯然已限制他人的人身自由,並觸犯刑法強制罪、殺人罪。

我們總是容易把問題歸咎於被害者“你怎麼會把大量訊息PO在網路上?”“你怎麼天天打卡暴露位置訊息?” 但我怎麼可能知道有一天自己會因為這些資訊曝光而失去生命?多數人也不可能以這樣前提去PO文。

社群平台上的資訊公開什麼?公開多少?本來就是使用者自己的選擇,使用者需確實知道自己的資料暴露在哪裡、會有什麼後果,也的確要小心網路犯罪問題。

但我們可以思考的是:社群媒體制定的政策/ 政府的網路使用法規面是否完善?追求者求愛的界線“可以”到哪裡?

一季最後透過Joe獨白深深愛著Beck才將其殺害,但這絕對不會合理化Joe一連串的犯罪行為。

    電影歸電影、現實歸現實,戲劇的手法總是建立在虛構的前提,倒也不必一味批評、執著於角色的設定或劇情走向,這也是媒體創作者的表意自由。

但站在教育者的角度:這樣的電影正在傳遞著怎樣的想法給青少年?這些涉世未深的未成年人會接收並轉譯成怎樣的訊息並吸收呢?

筆者常常聽到的答案是:邱澤我OK,宅男我就不要。希望是在開玩笑啦。

    最後,筆者認為,喜歡一個人一定會想知道更多關於他的事情,在一定範圍內的搜尋、製造巧遇都是可以理解的,但是這個界線到底到哪裡?

個人心中都有一條線,法律終究只是最低的標準,只能問問善良的自己:愛一個人若讓對方心生畏懼,會符合愛的本質嗎?

 

#恐怖情人片單:

《消失的情人節》、《當男人戀愛時》、《Last Friends》、《安眠書店YOU1,2

#公民關鍵字:身體自由權、跟蹤騷擾、情愛自由、隱私權

 

#跟蹤騷擾現行相關法律

社會秩序維護法 89

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,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下罰鍰或申誡:
一、無正當理由,為人施催眠術或施以藥物者。
二、無正當理由,跟追他人,經勸阻不聽者。

 

家暴法 3   

本法所定家庭成員,包括下列各員及其未成年子女:
一、配偶或前配偶。
二、現有或曾有同居關係、家長家屬或家屬間關係者。
三、現為或曾為直系血親或直系姻親。
四、現為或曾為四親等以內之旁系血親或旁系姻親。

 

性別工作平等法、性別平等教育法、性騷擾防治法

刑法:強制猥褻、公然侮辱、恐嚇罪、強制罪、侵入住居、毀損罪等

arrow
arrow

    花生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(0) 人氣()